2020年10月、2021年4月,海南先后出台《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意味着海南省试点跨境投资双向“高速公路”正式通车。
海南省有关部门近日研究明确,QFLP、QDLP这两类私募股权基金,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全岛封关前,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注册在海南自贸港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 实质性运营
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 鼓励类产业企业
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请点击查询→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申报方式
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会与企业充分协商。如果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税务机关将把争议事项上报至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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